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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縣公安局機構職責 | |
索 引 號 : QG070-0202-2021-00012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成文時間 : 2021-11-23 |
發布日期: 2021-11-23 | 信息來源 : 公安局 |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負責全縣公安民警隊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規定,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四)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服務。
(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和直接參與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六)組織開展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我縣的安全警衛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七)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開展管理國籍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在我縣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組織、指揮和偵破、處置全縣重大刑事案件、縣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九)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作、大型經貿活動、大型文化娛樂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活動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防范、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負責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十五)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情報、打擊、防范和應急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警令部(掛政務信息辦公室牌子)
掌握全縣社會治安和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文件,承辦會議;組織協調各部門、各警種對重大緊急警務的處置;負責對全縣公安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督查督辦工作;指導全縣公安調研、信息、統計、機要管理、檔案管理、保密、史志等工作;負責對外警務合作工作;承擔全縣公安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電話:0376-7126811。
(二)政治處
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縣公安隊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民警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局警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干部和協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電話:0376-7126834。
(三)審計股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全縣公安系統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資金使用、政府采購、基建工程的審計監督;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四)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縣公安被裝的計劃、發放,組織分配公安裝備物資;負責縣公安局經費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申報、分配、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撥款;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保衛、財務、警務保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電話:0376-7126836
(五)法制室
指導、組織、規劃、協調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執法工作;審核、審批各類需要辦理的案件;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承辦涉及公安機關的提案、建議的答復。電話:0376-7127013
(六)宣傳股
宣傳公安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宣傳公安工作開展情況和公安隊伍建設情況。電話:0376-7126918。
(七)控告申訴股
指導檢查全縣公安信訪工作;處理、查辦信訪件和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接待處理群眾來訪;研究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動向及對策。電話:0376-7127315。
(八)信息通信股
負責公安信息通信網和其他通信資源管理工作;負責保障公安信息通信的正常運行。電話:0376-7126810。
(九)警衛股
指導全縣警衛工作;組織實施對警衛對象、重要外賓來新縣或途徑新縣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大型集會、重大節日以及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出入境管理股
負責對持有普通護照的外籍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及本縣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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